张先生称,右侧的房屋正是本应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办公用房。
位于太平角四路的矿泉花园小区前物业撤走之后,业主们发现了异常:原本规划为物业办公用房的房子却被个人办下了房产证 。针对这一情况,市规划局在7月10日给出的书面回复中进行了证实 。律师称,物业办公用房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不可变更为私人财产。
物业撤离牵出房产异常 “如果不是这次新老物业交接,我们还不知道小区的物业办公用房被占了呢!”矿泉花园业委会副主任邹先生向本报反映,益青物业撤离小区后,小区成立了业委会,并开始与益青物业进行物业材料交接,然而在交接过程中他们却发现小区
物业用房存在问题。
与邹先生一起为小区业主维权的张先生当时正是交接小组的成员,他见证了当时的经过。“当时益青物业带来了一大捆材料,可是里边没有一份有用的材料,《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一样也没有。”张先生称,而对于小区物业办公用房,益青物业称,小区东门处的临时房以及在地下车库旁的9间地下室正是小区物业办公用房。对于这个说法,张先生并不认同。“公共用房应该是正常的房屋,有上下水,怎么可能是没有产权的临时房和地下室呢?”张先生说。
“物业用房”咋是私人产权 小区真正的物业办公用房到底在哪呢?为了查询物业用房的去向,张先生到青岛市规划局查询图纸,该局法规处一位韩姓负责人接待了张先生,2014年1月23日给出了答复,“规划局的工作人员说,我们小区有物业办公用房,是16号楼一层的西侧房屋。”张先生说道。然而业委会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后却发现,这处房屋已经成为了私人产权,产权人姓秦,“这个人当时就是益青地产申请开发矿泉花园规划许可证的承办人。”
“明明是我们小区的物业办公用房,他是怎么办下来的房产证,又是怎么成了私人财产的?”对于这一做法,小区业主一直搞不明白。17日,记者也联系到了这位秦姓男子。他称,16号楼西侧一层房屋的产权确实在他的名下,“我已经在这里住了十多年了。”对于该房屋的性质,秦先生表示这并不是物业办公用房,“当初,开发商确实将该套房子的其中一间客厅作为物业公司办公的地方,面积大约27平方米,用来收收物业费什么的,也仅仅是其中一间。”秦先生表示,对于小区的物业办公用房,该小区之前的业委会已经与开发商进行了交接,至于具体是哪些用房,秦先生不愿多说,让记者去询问业委会。
对此,现任业委会副主任邹先生表示,前任业委会“接收”的房屋正是车库旁的那9间地下室,当时虽然签过协议,但最终并没有接收。“现在来看真正的物业用房就是秦先生所居住的这套房子!”邹先生说。
规划局回复确认物业用房 今年6月下旬,在市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参加行风在线时,矿泉花园业委会向规划局以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了“小区物业用房成了私人房产”的问题,并向两个部门提出了书面信息公开申请,7月10日,市规划局对该申请进行了书面回复,“经核实,我局于1998年4月27日向青岛益青房地产开发公司核发了市南区太平角四路矿泉花园小区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8)建字第6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背面没有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意见,批准的图纸中注明16号楼一层西侧规划为物业办公用房。”
7月9日,张先生也接到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一位唐姓女士的电话回复,“她说由于事情复杂,15个工作日没法处理完,至少需要一两个月的时间,因为开发商在该小区内还有几套房子,作为交换是否可以协商解决。”张先生表示,“这不是我一个人就说了算的,需要业主大会共同来决定。”
物业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 记者就此咨询了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单正国律师。单律师指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根据这一规定,物业办公用房不应该成为私人财产,全体业主可以业委会的名义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房产证,如果没有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记者就此也联系到了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该局政策法规处一位赵姓处长在记录了记者反映的情况后表示,了解具体相关情况还需要一个过程,需要进一步调查。
文/图 记者 林刚 韩小伟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朱贵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