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枫逸
近日有群众举报鹤岗市兴安区有矿难发生并被瞒报。7月18日下午,记者与鹤岗市政府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被举报煤矿进行核查。在采访拍照过程中,一张带有鹤岗市一位副市长的照片遭到这位副市长的指责,强令记者删除对他拍的照片。“我有自己的肖像权,你有什么资格随便拍我?”(7月20日《广州日报》) 当群众举报矿难瞒报,地方政府有必要核查真相,作为负责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更应主动面对媒体,回应公众关切。然而,鹤岗市这位副市长却拿“肖像权”说事,拒绝记者拍照,令人惊诧。
诚然,在法律上,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记者的采访拍照属于职务行为,是在代表公众行使监督权,并非以出让他人的肖像权来营利,这显然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所谓“肖像权”不过是官员拒绝监督的借口。
但是,对于政府工作,广大群众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这不仅包括取得的成绩,更包括存在的问题。当发生类似矿难的负面事件时,相关官员越拒绝上镜,就越要使其亮亮相、出出汗。只有置于全方位的监督之下,才能倒逼我们的领导干部正视问题,认真反思,在今后的工作中查漏补缺,防微杜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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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