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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涛 安徽省广德县返乡大学生李本超为救两名落水儿童不幸牺牲,当地政府已决定为其申报“安徽好人”荣誉称号。尽管危急关头挺身而出获得社会赞誉,但他根本不会游泳却贸然施救的行为,也引发公众讨论。(7月22日《京华时报》) 大学生李本超是这个时代里不折不扣的英雄,政府为其申报“安徽好人”荣誉称号也是合理合规,既要给这位英雄及其家人一个说法,也要弘扬社会正能量。但是,关于贸然施救,尤其是超出自己能力之外,并有可能造成其他损失的施救方式,许多网友却表示并不赞同。在某门户网站的调查中,超过8成的网友并不赞成“不会游泳者去救落水儿童”的做法。
于是产生了这样一个悖论:救人,是正能量,可是人家救人而且英勇牺牲了,我们却在这边说三道四,这合适吗?不少网友认为邱少云、黄继光、董存瑞这些英雄,选择在火中一声不吭、上前堵枪眼、手举炸药包时,也早就知道了自己必须牺牲的命运,而这就是真正的英雄。然而,救人不仅仅需要一腔热血,更需要的是在一腔热血下以最小的损失达到救人的目的。或者这样说,见义勇为尤其是在险境中救人,既需要“热血帖”,也需要“技术帖”。儿童落水,千钧一发,争分夺秒,但是,更不能否认,观察一下周边的情况,选择更加合理的救人方式也不是没有可能。
一味鼓吹高风险的见义勇为,只会让更多的人对正能量望而生畏。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见义勇为?其实,许多西方国家在法律层面也明确了一些规定。比如,挪威、瑞典等国家法律规定,成年人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有救人义务:一是意识到他人处于危难境地;二是营救他人对自己并没有危险。在德国、西班牙等国的法律中,虽然有“见死不救罪”这项罪名,但此罪的成立条件是,“对本人和第三者也没有危险却故意放弃救助”。
并不是每一个见义勇为者均具有见义勇为的行为能力,人在不能自救的基础上去贸然实施救他人的问题必须得到厘清。对此,相关法律法规或许应该规定一下在救人之前考虑清楚“营救他人对自己并没有危险”这个无比现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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