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仨少年结伴水塘游泳一人溺亡 村委赔六万多

2014-07-29 09:09   来源: 齐鲁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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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泳君 本报通讯员 周永恒 实习生 李政

  三名中学生相约到水塘游泳,后一人溺亡。丧子方父母与对方家长、水塘管理者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今年7月25日,枣庄市中级法院对此做出终审判决,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即判令对方家长各承担10%的责任、水塘所有人承担30%责任。

  中学生溺亡,五小时后打捞出尸体

  悲剧发生在去年的7月27日下午,台儿庄区泥沟镇的三名中学生韩某、李某、贾某在网上相约前往鲍楼村附近的水塘里游泳。在游了20分钟后,李某、贾某以为韩某在水下憋气。两人上岸等了一会,不见韩某上岸,便在岸边呼喊韩某的名字。呼叫无应后,一人便赶紧前往村子里叫人求救,一人在岸边等候。

  在听到李某的求救消息后,村里一位村民最先赶到事发地点,在水里潜了几下,最终因水深无法下潜,便报警向泥沟镇派出所求救。泥沟镇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后便立即出警。到达事发地点后,四五名民警迅速下水进行营救,但是因为水太深,无法下潜,泥沟镇派出所便联系消防队前来支援营救。消防队因器械限制也无法达到有效救援,打捞的工具在湖里来回搜索,仍没有找到尸体。随后,泥沟镇派出所便帮忙联系台儿庄的私人打捞队,由于水深,而且水塘底高低不平,打捞队在现场搜救一番之后,亦无结果。

  当天晚上9点左右,来自邳州的潜水员到达现场,但是潜水员来时只带了20米的潜水管,也没有带氧气瓶,到了现场之后又在民警和韩某家人的协助下,联系了当地卫生院,并借了氧气瓶。晚10点钟左右,潜水员下水进行搜救,不久,韩某的尸体终被打捞上来。

  村委作为水塘所有者,承担30%的赔偿费

  枣庄中院审理查明,韩某、贾某、李某均系枣庄市某中学学生。2013年7月27日,韩某、贾某、李某相约到位于台儿庄区泥沟镇某农村的水塘游泳,在游泳过程中,韩某溺水死亡。韩某溺水死亡的水塘系该农村所有,水塘面积200多平方米,最深水位约六七米,水塘周围未设置警示标志。

  枣庄中院认为,贾某、李某对受害人韩某的死亡无过错,也不存在侵权损害的客观事实,但民法规定了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民事活动中各方都无过错,对一方在活动中所造成的损失,各方应合理进行分担。泥沟镇某村民委员会作为该水塘的所有者,没有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塘附近设立相应的安全设施及警示标志,未履行警示义务,对水塘疏于管理,应在过失范围内承担责任。

  枣庄中院遂判令贾某、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均按10%的比例承担韩某父母打捞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均承担2.25万元;泥沟镇某村民委员会按30%的比例承担前述费用,承担6.75万元。

  对此,枣庄中院刑三庭副庭长纪金洁提醒:暑期到了,家长们应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帮助提高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避免悲剧的发生;中小学生应到有安全防护设施的场所去游泳,切勿到池塘、河流等水流湍急或者水比较深的地方去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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