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广场舞立法找准了解决问题的“七寸”

2014-08-17 08:3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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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堂吉伟德

  近日,由安徽省合肥市法制办发布的《城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区政府可以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一定区域,供市民进行健身需要。《意见稿》规定,市民进行集体性健身活动应当遵守规范,在指定区域内按照要求进行,保持活动场所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而有音乐伴奏的活动,比如广场舞,应当按照规定控制活动时段和音量,不影响居民生活。(8月16日中国新闻网)

  广场舞引发的纠纷,可以看作是权利边界之争:一边是群众体育和健身的需要,另一边则是安静的环境需要,由此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有升级之势,从泼粪相抗到朝天鸣枪,从高空抛物到高声干扰,由此引起的全武行和肢体冲突不在少数。诸多事例已经说明,任何公共场所的活动仅仅依靠自我规范,而公共管理没有发挥作用,相应的制度规范没能明确,就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诱因。合肥市此次立法规范包括广场舞在内的集体性活动,可谓为其他地方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经验。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广场舞之所以难以治理,还在于缺乏相应的规则作为基础。现行的管理困局在于,一方面是管理主体多元,“九龙治水”之下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从城管到公安再到环保,每个部门之间的职能有交叉也有重合,如何明确一个责任主体,需要立法赋予;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实施以来,对于防治城市噪声污染起着了重要的作用。不过,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宽泛,未能事无巨细一包到底,就需要地方立法给予配套。

  同时,管理好广场舞还需要堵疏结合,还得靠公共管理机构更多的作为与担当,比如划定合理的区域,给广场舞者提供最基本的场地需求;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每个人的公共空间意识;提供公共音乐服务,从而达到噪声的可防可控;以及加大噪声执法的力度和巡查,等等。总之,对于广场舞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寄望于自我调整和约束,必须发挥公共管理的主体作用。当然,要让公共管理更有作为,就必须对其赋权和确责,如此才能真正避免“无法可依”的管理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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