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25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维民作了关于《青岛市政府
预算绩效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书面提交了《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修改稿提出,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者规定标准的,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实施绩效问责。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员会提出,草案第七条有关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规定不够完善;同时,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当前将重点项目的绩效管理交由第三方独立承担是否可行,应持慎重态度。根据以上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的评审、评估、评价等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受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家、中介机构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增加一条,明确第三方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受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家、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按照规定解除委托协议、取消相关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陈维民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不够具体。根据这一意见 ,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内容调整至总则,并修改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预算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绩效目标、预算安排以及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内容、支出用途、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修改稿提出,除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外,对预算执行中无绩效、明显低于或者严重偏离预算绩效目标的项目,预算部门应当交回相应未执行部分的预算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预算。对重大项目或者跨年度项目支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实行阶段性绩效评价。
另外,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绩效问责应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点内容,草案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过于原则,建议在法规中进一步明确,不必授权政府另行制定办法。根据以上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中有关绩效问责的内容调整到第五章,并修改为:“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者规定标准的,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实施绩效问责。财政、审计、监察等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 。”同时,将草案第四章的章名修改为“绩效评价”,将第五章的章名修改为“绩效问责与法律责任”。记者 郝春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