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本报《吆喝好几年,“
医调委”仍难产》、《落脚南京路,医调委露脸了》等多篇报道后,9月1日,
青岛市医调委(也称医调中心)正式启动,至此青岛地区终于有了一个独立、中立的针对
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构。记者前往探访了解到,开门仅半天,就接到了12例希望能进行调解的案例,大多是近一两年发生的,但其中最长的有20年前的。
开门半天接12例调解申请 1日下午,记者来到青岛市医调委。据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介绍,他们上午仅半天的时间就接待了12例需要调解的申请。记者了解到,这些市民来自市内三区及胶州等地,青岛的多所大医院均有涉及。这些调解多是近一两年发生的,时间跨度最长的一例是20年前的,金额诉求最大的一笔是15万元。有的人是因为拔牙的时候发现病例写的时间不对,认为医院存在修改病历的嫌疑。
“所有调解工作都是不收取医患双方费用的。”据负责人杨怀路介绍,目前这里是一个机构两个牌子,他本人也是医调中心的主任,“今年年底前,要求各地市都将医调委建立起来,是为了解决不同层级医院的医患纠纷,在成立之前,岛城有纠纷的患者都可以到这个机构申请调解。”
这里的调解是“模糊调解” 据介绍,患者有纠纷希望调解时,需要走这样的程序:来医调委做登记后,再由专门人员联系医院,医院方同意调解后,医患双方在此进行面谈,现场将有3名以上专职调解员共同参与。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 ,按照流程进行调解。“医调委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调解人姓名等,“如果调解60个工作日不成功,则视为调解无效,建议双方走法律程序。”
杨主任介绍,本着医患双方自愿的原则,当事人与医患纠纷应该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依据和理由,未提起诉讼或寻求信访等渠道解决,才能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或者不宜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解决的;已通过信访、行政调解等方式正在解决的;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与医疗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没有明确调解目的、事实依据和理由的;患方在当事医院的诊疗过程尚未结束的,则不受理,“我们会告知其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的调解是‘模糊调解’,医调委不需要定性是几级的医疗事故再调解,只是根据相关的材料,把双方请过来,然后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双方存在的过错、给患者造成的伤害,并给出赔偿价格。”杨主任说,这一价格也是依据法律由专业律师给出来的,所以即便告上法庭,也不会与该赔偿数额相差太大。
可申请强制执行 “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其调解结果受到法律保护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杨怀路说,为了保障权益,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呼吁医疗机构投保险 杨怀路说,早在2003年,青岛市卫计委就下发通知要医院给医护人员投医疗保险,如果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来承担。“但是并非所有医院都投保了,青岛卫计委下属的局属医院都购买了,部分民营医院和省属部属医院尚未投保 。”他告诉记者,“其实医疗保险非常必要,这样风险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毕竟医院不敢保证不出一例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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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时间医调委终成立 发生了医疗纠纷后,到底如何处置一直是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心头大事。早在2010年,青岛市卫生局就计划建立医调委,处理公立医院和患者之间的纠纷。计划2011年正式成立。2011年青岛市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表示将正式开始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然而,此后仅有即墨、开发区自己设立了医调委,市区及其他区市并无动静。眼看市民对此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报刊发《吆喝好几年,“医调委”仍难产》、《落脚南京路,医调委露脸了》等新闻。
据介绍,为及时有效地处置医疗纠纷,维护社会和谐,根据人民调解法,以及司法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要求,经市综治委医疗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同意,青岛市人民调解员协会于2013年10月9日批复成立“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调处在青岛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包括驻青医疗机构产生的医患纠纷,并指导全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该机构受市综治委医疗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
至此,青岛终于有了一个独立 、中立的处理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实行预算计划制,由市财政局统一按季度拨付保障运行。 记者 郭玉华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