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带薪年假多为秋后算账 五类情况不享年假

2014-09-11 07:36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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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95年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从法律的高度赋予、细化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日前,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又提带薪年休假……尽管法律上已经非常完善,但不少市民对带薪年休假的认识多数还是停留在“带薪”和“休假”的字面理解上,特别是针对一些诸如新进职员如何休年假、哪些情况不能休年假、不休年假公司应该如何补偿,发生纠纷后应如何保留证据等问题并不清楚。记者请来法官详解带薪年休假,看看您真的懂吗?

  调查:

  一半员工未能带薪休假

  连日来,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50名市民,调查带薪年休假的落实情况。结果显示,只有10位市民休过带薪年休假。这50位市民分别来自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等不同行业。工作性质不同,对带薪年休假都有着相同的烦恼。多数受访者表示,主要是碍于情面不敢提,有些单位则根本没有带薪年休假制度。

  “能有个双休就不错了,带薪年假根本不敢想”,在一家餐馆工作的刘先生说,工作三年多,他从没休过一次年休假。“单位倒是有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但今年到现在,领导都还没有休,下属们就更不敢提这个事了。”在李沧区某企业工作的马先生说。

  来自人社部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带薪年休假落实率约为50%。在前程无忧网进行的一项调查中也印证了上述结果,52%的受访者没有休或没用完带薪年休假。同时,在休年假的自由度方面,民营企业不能连休的比例较高。在所有参与调查的民企员工中,近29%的人年假不能连休,即使能请假,也只能一次休三天。

  数据:中小企业涉年假维权

  然而,多数员工遇到此类问题时,只是抱怨,鲜有人去维权。“如果维权,肯定会被炒鱿鱼,”市民李先生的说法具有一定代表性,但他表示,自己辞职后会考虑维权。

  记者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因为涉案诉讼标的数额小,单独因带薪年休假纠纷问题而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案件少之又少。不过,相关诉求多是集纳在劳动报酬类维权中,跟在要求清偿拖欠工资、补偿金、赔偿金等诉求之后。

  不过,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后,劳动报酬类案件中涉及带薪年假的诉求逐年增多。“今年以来,我所办理的50多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涉及到带薪年休假的约占三分之一,”市中院民一庭法官高仁青说,员工维护相关权益的意识呈现逐渐上涨的态势。

  “根据近几年审理案件情况来看,因带薪年休假纠纷涉及到的用人单位,多以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居多。”高法官说,部分小型外资企业也存在难落实的问题。从企业类型来看,多数集中在制造类产业,而落实较好的,主要集中在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管理正规的外资企业。

  案例:

  6年未休年假获赔1.3万

  记者了解到,35岁的刘女士自1999年起就在青岛某首饰公司工作。可是直到2013年6月工作整整14年,她也从未休过一次年假。去年6月份,刘女士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补发自2008年1月至2013年6月的带薪年休假工资,结果遭到了拒绝。

  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刘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最终,该公司被裁决支付拖欠刘女士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13000余元。然而,公司不服仲裁裁决 ,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认为刘女士无故旷工系自行离职,其行为系违约行为。因此,裁决结果也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要求判决不支付刘女士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即墨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刘女士应自2008年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2008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为5天,2009年至2012年每年应休年假天数均为10天,2013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为4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其支付刘女士2008年1月至2013年6月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13000余元。

  解读一:

  带薪假天数有“起步价”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由此可见,年休假与工龄密切相关,劳动者工龄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工龄指的是劳动者的累计工龄,并非指在某一单位的工作年限。”高法官指出,累计工龄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从审理案件的情况来看,有的用人单位为了缩短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休假时间,只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计算年休假天数标准,这种做法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一旦发生争议,只要劳动者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在入职前的工作年限,剩下的举证责任由公司承担。这种举证并不复杂,有些劳动部门就可以出具相应的工龄证明,同时之前任职的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等,也都可以作为证据。

  高法官还提醒说,劳动者在入职时,就应该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入职后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此外,双方约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可以高于法定的年休假天数,但不可以低于法定标准。

  解读二:

  单位组织旅游不可抵年假

  有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安排外出旅游,因此就免除了劳动者当年享有年休假的权利。在一起诉讼中,用人单位主张,在2010年5月8日到15日安排原告员工陆某外出旅游,因此当年应当视为享受了带薪年休假,并提供了当月的考勤记录、旅游照片还有火车票等证据予以证明,而劳动者认为这个和年休假待遇是不能等同的。最终法院认为,外出旅游是单位为员工安排的福利待遇,不能视为劳动者享受了年休假。

  在诉讼过程中,一些公司会表示,已经安排员工集体外出旅游了。那么这能跟带薪年休假相冲抵吗?对此,高法官表示,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法定的权利,用人单位在没有和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不得以外出旅游等福利待遇冲抵年休假的天数。

  维权:

  存证据防单位玩“猫腻”

  高仁青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关于带薪年假有异议,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已休假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视为劳动者未休年休假。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用人单位最常见的侵犯劳动者年休假权利的情况有以下五种:一是用人单位采取伪造考勤记录的不诚信方式,规避履行义务;二是仅以进入本单位时间作为起点来计算工龄,并因此少计算劳动者的法定休假天数;三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署无休假的承诺,通过这样的约定方式免除或者降低劳动者依法应享受的年休假待遇;四是用人单位在没有和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以外出旅游等福利待遇冲抵了年休假的天数;五是用人单位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计入年休假假期,通过这样的规定免除或者降低劳动者依法应享受的年休假待遇。

  在现实当中,劳动者往往为了保住工作,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选择了忍耐。高仁青提醒,劳动者在入职的时候要向用人单位明确已有工作年限,避免以后发生争议。此外,劳动者应当注意收集有关证据,例如考勤记录、工作文件、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同时劳动者应当积极了解自己享受的法定权利,不要到最后失掉了工作的时候才想起去维权,却找不到证据。而对用人单位来说,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权利,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完善自身的年休假管理制度,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掌握员工年休假的主动权,建立起保留证据的意识,如用人单位既不能证明已经安排职工休了带薪年休假,又不能证明已经足额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链接

  19年前已有带薪休假权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权。按照规定,只要连续工作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就应该安排职工带薪休假。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再次细化了带薪年休假权,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剥夺”职工的带薪假期,必须付两倍“罚金”,即除了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收入外,还要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两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同年8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今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四次强调带薪年休假。日前,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又将带薪年休假制度推到了“风口浪尖”。意见要求,各地政府应将带薪年休假制度纳入议事日程,同时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明确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在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文/记者 李保光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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