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9月24日讯(记者 朱薪雨) 24日,记者获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部分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通知》,规定对符合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予以救助。其余存在特殊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家庭,可按照每年不超过两次,一年救助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临时困难救助。
根据《通知》,对具有本市户籍居民,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义务兵军人家庭、部分军队退役人员、1993年~1999年复员干部等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符合《青岛市民政局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救助范围的,可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办理,优先予以救助。记者了解到,如本市常住户口居民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及突发紧急事件、患大病重病、低保家庭子女就读高校困难、某些重度残疾或单亲等困难时,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遇到重大困难且办理了居住证后连续居住3年以上、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2年以上的非青岛市户籍的新市民 ,都可申请
临时救助,救助金额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确定,每户全年不超过两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其中,因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过高 、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申请临时救助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接受各类救助后,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自负1000元以上部分按90% 救助;其他困难家庭自负20000元以上部分按60%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本次发布的《通知》中补充,其余存在特殊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家庭,经过申请、审核、审批,可按照每年不超过两次,一年救助总价值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临时困难救助。
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优抚对象,应由本人或亲属向居住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书面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抚恤补助证、收入证明,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收据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材料,由村(居)委会单独或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核实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通过,报经区(市)民政部门审批。特殊情况下,市民政局 、区(市)民政局可直接进行救助。
临时困难救助可采取实物救助和现金救助两种,实物救助以生活必需品为主,可结合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同时进行。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由市福彩公益金列支予以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区(市)财政予以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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