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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吉伟德 高悬一把“收受礼金罪”之剑,其意义在于,一方面堵住了制度漏洞,避免了“收受礼金”的灰色地带存在,为惩治这一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在于提升了预防的效果,无论从心理还是行为上,都带来了极大的震慑效果。 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是记者于9月27日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获知的消息。在该论坛上,与会者就目前贿赂案件的形式、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多项亟待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问题。(9月28日《京华时报》) 对于增设“收受礼金罪”,尽管有赞有弹,但其必要性却不容忽视。现实中,收受礼金和礼物,一直作为礼尚往来的风俗习惯,而没有被纳入反腐的视野,更没有成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严格禁止。尽管后来中办、国办多次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但因为只是违纪的处罚,加之执行不力,使得收受礼金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而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的法定要件有两个方面,除了索贿涉及到钱物之外,还必须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但收受礼金只有一个要件,再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收受礼金在制度和执行方面都打了折扣,成为“灰色地带”。在反腐日益制度化、精细化和治本化的趋势下,增设“收受礼金罪”无疑是一种极为重要的细节性补强。
“制度作于细”并堵死可能的例外,才能避免给腐败预留空间。在国外,公务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必须廉洁清正,绝不能从事权钱交易,不能利用职务活动换取任何非法的私人利益,公务人员接受礼品、金钱、免费旅行、物品试用等都视为犯罪。比如,美国《道德行为准则》对美国政府官员的收礼做了明确规定。在这部行为准则中,礼物被定义为有货币价值的任何东西,它包括任何奖励、好处、折扣、娱乐、款待、贷款、债务偿还期延长,也包括服务、培训、交通、旅游、食宿等。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国外在预防和打击腐败上,做到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的管理,并细化到了每一个环节和任一种可能。反向比较,国内在预防腐败上的尺度太宽,漏洞太多,用道德要求代替法律规范的做法不乏其类,给了权力寻租过大的空间。再加上制度的刚性不够,弹性系数过大,实际执行的力度不足,诸如“收受礼金”这样的小腐败,就以“礼尚往来”名义而逃过了处罚,大大降低了预防和反腐的效果。
高悬一把“收受礼金罪”之剑,其意义在于,一方面堵住了制度漏洞,避免了“收受礼金”的灰色地带存在,为惩治这一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在于提升了预防的效果,无论从心理还是行为上,都带来了极大的震慑效果,如果再辅以明确的数量标准,那么“收礼成风”的现象,就会得到根本遏制,也才能解除“年年发文面貌依旧”的尴尬。更重要的是,“收受礼金罪”进入立法视野并提出动议,意味着反腐意识已由粗糙转向精细,并更加注重于细节性落实。这不仅是预防和打击腐败手段上的进步,更是理念上的根本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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