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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吉伟德 9月13日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企业界人士、环保部门一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士发表看法。现场引发企业和执法人员集体吐槽诉苦,有执法人员更无奈称“我前脚一走企业后脚继续排污”,希望最终条例赋予执法部门更多权力。(9月13日《新快报》) “权力太小”的论调其实并不新鲜,不仅环境执法领域如此,在食品安全或者安全生产上,同样习惯以此作为挡箭牌。比如在治堵上,就有交管人员认为自己的权力太小,没法采取更为强硬的措施;在食品安全执法上,有人认为自己权力太小,无法实行人身强制,于是“食药警察”就应运而生。也正是基于此,《河南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就明确规定,发现企业乱排污,环保部门可直接查封其设施、场所。
那么,有了更为强大的“直查权”甚至“拘留权”,环保执法就会得到加强,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就会得到减少吗?事实上,环保执法不彰,环境治理不力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剥离利益关联,“执法为利”下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就如同食品药品执法、交通运政执法一样,即便有了强制执法权,若是使用不当,也不过只是“执法营利”的砝码而已。
扩权与限权,其实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权力若是用于执法监管和彰显正义,当然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若其用于选择性执法,或者成为牟利的工具,则可能权力越大则危害越大。当前最大的问题,恰恰不在于环保执法者的“权力太小”。从曝光的一些案例看,一些地方的执法部门视污染企业为“衣食父母”,收费就放行,缴钱就保护。检查自然也是讲过场,走形式,搞敷衍。“前脚刚走后脚就开始排污”,本身就说明执法不力,只讲执法形式不重最终效果。另外,若“负总责”的地方政府成为污染的最大推手,而作为执行者的执法人员,没有独立性的执法地位保障,再大的执法权力也很难发挥。
因此,“权力大小”并不是环保执法现状的问题所在。环保问题由乱到治,并不取决于法律赋予的执法权的大小,而在于其执法的取向问题。治污先治人,社会管理的基础还在于要管好权力,让公共责任真正得到落实。是要清山绿水,还是要“带血的GDP”,也决定着环境保护的最终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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