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20日讯 (记者杨帆) 经过12日论证会听取各方调价意见,近日我市
非居民天然气调价最终“定音”,采用涨价幅度小的第一方案,即将非居民天然气存量气销售价格
上调0.35元,出租车、公交车用气价格上调0.25元,其他社会车辆用气价格上调0.30元,并自10月15日起执行。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价格论证会充分讨论,并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市物价局决定对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为,适当提高我市市区非居民天然气存量气销售价格,将非居民天然气存量气销售价格上调0.35元,由现行3.35元/立方米调整为3.70元。非居民天然气增量气销售价格为4.10元/立方米不变。
车用天然气区分出租车、公交车用气和其他社会车辆用气,出租车、公交车用气价格上调0.25元,由现行4.15元/立方米调整为4.40元;其他社会车辆用气价格上调0.30元,由现行4.40元/立方米调整为4.70元。
与此同时,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用气价格按居民天然气价格执行。各天然气经营单位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也将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等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