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0月23日讯(记者 孙亚林 通讯员 卜雪雁 刘斌)
五莲一男子李某驾驶二轮
摩托车,路上不慎撞上
木堆,致使自己受重伤。随后,李某将堆放木堆的华某及五莲县交通运输局告上法庭,经五莲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华某、五莲县交通运输局对李某的损失分别承担20%、10%的
赔偿责任。五莲县交通运输局不服原判,上诉至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8月27日19时许,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五莲县吕街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26km+100m 处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与华某堆放在道路右侧的木堆相撞,致李某
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华某承担次要责任。发生事故的道路系由五莲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和养护。李某受伤后被送到五莲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支出住院费31180.50元。经诊断构成脾破裂、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跟腱断裂,经鉴定,构成交通事故第八级伤残。随后,李某将华某及五莲县交通运输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五莲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华某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公路上堆放树木致使事故发生 ,对李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结合本案案情,确定李某对自身损失承担70%的责任,华某、五莲县交通运输局对李某的损失分别承担20% 、10%的赔偿责任。判决华某赔偿李某损失18656.42元;五莲县交通运输局赔偿李某损失9328.21元。五莲县交通运输局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