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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海建 颁发“最后一名奖”的举措初衷可鉴,比之泛泛的排名更有魄力。但是它在羞辱“最后一名”的同时,对现代公共治理方式不啻为最大的反讽。有必要慎重点赞“最后一名奖”,思谋更稳妥的政绩激励机制。 据了解,陕西省渭南市考核办从2012年开始,每季度会对全市的重点项目进行考核评比,对成绩较差的最后一名颁发黄牌。(10月24日《华商报》) 从管理学来说,正负激励机制,都是很正常的手段。尤其是负性激励,一来有伤尊严面子,二来折损了权力羽毛,在政绩考核中,属于权力问责的惯用方式。看起来,渭南颁发“最后一名奖”的举措,确实初衷可鉴,动真碰硬、无惧晒丑,比之泛泛的排名更有魄力、更显倒逼之力。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排排名,分牌牌,懒政与不作为果真就能烟消云散了?历史早就证明,以“官德”来规制行政作为,是最不靠谱的事情。此外,“最后一名奖”的逻辑核心与末位淘汰制一脉相承。无论是积极作为还是怠于履职,总有“最后一名”存在。考核政绩,应该有稳态的尺子,拿制度的尺子去丈量,只要尽责尽力,就算最后一名,那又何妨?
最为关键的是,这种考核机制,缺乏制度依据。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考核,只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从没有以“最后一名”为原罪的制度设计。“最后一名奖”的悖谬,就在于,不管你怎么努力,总会有最后一名存在,那么,这种“穷凶极恶”的制度,会否逼着刚刚简政放权的地方官员,继续在数字排名上绞尽脑汁打主意?
类似的创意,其实也不鲜见。2009年,河南省检察院推出了“后进单位问责制”:对于连续处于全省查办职务犯罪数量末位的省辖市检察院,责令该院反贪、反渎局长限期改进,否则调整岗位——如此“计件反腐”,跟罚款指标有什么区别?在政绩考核转型升级的今天,“最后一名奖”这种有失妥当的惩戒机制,不仅悖逆法治理性,更营造了一种恶性竞争的制度环境。它在羞辱“最后一名”的同时,对现代公共治理方式不啻为最大的反讽。因此,有必要慎重点赞“最后一名奖”,思谋更稳妥的政绩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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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