削减死刑罪名彰显刑罚进步

2014-10-28 11:2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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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韩金惠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死刑不仅仅关乎正义,更与生命和道义紧密相连。这也是为何关于死刑的每一次变动都会引人注目。自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取消13项死刑罪名以来,今年国家拟再次取消9个死刑罪名。

  以命偿命是死刑的古老法律意义,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死刑依然具有必要的威慑效用,但不同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则,现代社会的死刑罪名需要注入更多科学的理念。以经济类犯罪来说,按照罪行等量原则,很多案例并没有达到判处死刑的严重程度。“惩罚和恶性应该成正比,恶性越高惩罚越重,这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进步”,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所说,“并非罪行设置得越重,就越能有效地预防犯罪,而是应做到罪刑相当”。

  至于公众讨论度较高的“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其实,近年来因组织强迫卖淫被判刑的已有不少先例。其中,最为人熟知的就是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唐慧女儿案”的判决。在一审、二审判决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因强迫卖淫 、强奸、组织卖淫罪被判死刑;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未予核准对二人的死刑,改判无期徒刑。而湖南省高院最终给出的理由也正是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原判对其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当然,这两类犯罪在一般情况下虽是非暴力性犯罪,但如果强迫卖淫过程中有暴力致被害人死伤的,专家建议,依然可以采取法律适用上的应变,以强奸罪论处。

  减少死刑罪名,是一个国家法制发展和社会执政理念进步的体现。而且事实也证明,我们国家2011年取消13项死刑罪名,并没有对社会治安状况造成明显的负面影响。不过,部分民众的反对和质疑完全可以理解——减少死刑罪名后,公平正义如何保证?受害者家属的心理创伤如何抚平?事实上,减少死刑并不意味着对犯罪的纵容及法制底线的降低。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最高仍然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对相关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也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整体形势稳定。实际上这也符合国际趋势。

  目前在我国彻底废除死刑并不现实,但作为彰显人本主义的重要步骤,不断减少死刑罪名,恰恰体现了国家在追求公平正义道路上的不断探索,也将是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必然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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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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