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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 现在,“开车玩手机”现象确实很严重。曾有媒体调查显示,高达96%的受访者表示“开车时打过手机”、仅有4%表示“从来没有打过”。而“开车玩手机”可能蕴含的危险,确实不容低估。但如果因此便建议将此类行为“入刑”,并不慎重、稳妥。 无论是相对于“醉驾”“毒驾”,还是此次刑法修订草案拟新增的“严重超载、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开车玩手机”都不是一个可以简单一概而论的同性质行为,因为基于具体行为方式及相应的场合、地点不同,“玩手机”可能造成的危害存在极大差别。比如,简单的“接打手机”与“使用手机上网、玩游戏”,对应的危害性就明显不同。再如,在高速公路上开车“玩手机”,与在城市道路拥堵或等红绿灯情况下“玩手机”的危险性,同样也不能等量齐观 。在这种背景下,显然不宜简单不加区别地将此类行为一律“入刑”。
事实上,针对“开车玩手机”等行为,我国现行的交通法规也有相关禁令。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但从现实执法实践来看,这些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相关禁令显得过于简单笼统,如只限于“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少数行为、没有进一步涵盖其他种类的“玩手机”行为,也没有对这类行为做进一步细化。更重要的是,对于这类“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现行交通法规也缺乏更细化的行政处罚标准,如既有的处罚标准仅是“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2分”。而这样的处罚标准不仅弹性太大、界限不明,相应的处罚力度也较轻,不足以有效应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开车玩手机”现象。
对于“驾车玩手机”等行为,不一定非得匆忙“入刑”,《刑法》之外的现行交通法规及行政处罚,事实上仍有很大的进一步改进完善的空间,如“细化禁止规定、完善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等。而在行政处罚手段尚未穷尽之前,便急于推动“开车玩手机”入刑,以最严厉的“刑事处罚”来代替一般“行政处罚”,不仅有违“罪刑相适”的一般刑法入刑原则,也不符合更深层次的“慎刑”理念,有“不教而诛”或“轻教而重诛”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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