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1月6日讯(记者 王媛 通讯员 孙俊杰 刘光华) 近日,山东省环保厅出台《山东省黄标车“
黄改绿”工作方案》,将对部分车况较好,残存价值较高的国Ⅱ标准柴油黄标车,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设备,使其颗粒物排放达到国Ⅲ以上标准的绿标车水平,换发“黄改绿”标志。6日,记者从青岛市环保局了解到,目前岛城相关部门也正着力制定“黄改绿”的具体实施细则,印发后将向社会发布并组织实施。
据介绍,“黄改绿”的基本程序是对符合改造条件的柴油黄标车,车主自愿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以后,由车主和尾气净化设备供应商双向选择,签订改造合同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车辆安全和尾气排放情况经过检测合格后,换发“黄改绿”环保检验标志,后续按照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车辆进行管理。
此次柴油黄标车“黄改绿”工作是本着“服务群众、改善环境、自愿申请、双向选择、市场运营,政府补贴”的原则进行的。符合条件的车主自愿提出申请,改装价格由市场决定,同时,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补贴。按照“黄改绿”的改装价格,政府和车辆所有人各承担50%,同时政府承担部分不超过同时段、同车型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
据了解,五类黄标车“黄改绿”不享受补贴政策,即按照省政府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的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照强制报废车辆处理,不享受补贴;不在省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可进行“黄改绿”的车型范围内的车辆。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