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判决"泄露了刑事诉讼"潜规则"

2014-12-24 10:4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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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杨涛

  12月22日,《湖南日报》介绍了张家界市一涉黑涉恶团伙被抓获及审判的有关情况。报道介绍称,今年9月10日,本案在张家界市慈利县法院一审开庭,主犯唐建勇被判有期徒刑19年。报道还称这一消息来自警方。不过,该消息却被慈利县法院否认。12月22日下午,慈利县法院外宣人员向澎湃新闻明确,该案尚未审结。(12月23日澎湃新闻)

  根据最新的消息可知,在省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虽然新闻材料已提及“判刑19年”之说,但又当场告诉参会媒体此案尚未宣判,而当地媒体仍然拿着通稿发出了新闻,最终摆了一个“乌龙”。不过,恰恰是这个“乌龙”,却无意中泄露了一个刑事诉讼的“潜规则”,那就是某些地方审判听从于侦查。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之间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就是摆在公众面前的“明规则”,即法院不仅相对于公安机关有独立性,而且要对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说“不”。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强调“维稳”的重要性,也由于公安机关在地方的相对强势地位,在“明规则”之下就发展出另一套“潜规则”,那就是“侦查中心主义”,也就是俗话说的“公安机关管做饭,检察机关管端饭,法院管吃饭,公安机关做出什么样的饭,法院就得吃什么样的饭”。许多地方公安机关侦查出来的案件,无论案件质量如何,法院总是“消化处理”,俨然成为了垃圾处理场。这从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到最近的呼格吉勒图案,我们就能看到这个“潜规则”存在的影子。

  张家界市的这起涉黑案,法院尚未宣判,而公安机关就知道结果,这事本来不应该发生。按照法学家洪道德的说法,“法院对案件的评议应当是保密的,这不仅包括评议过程,也包括结果。法律规定的公布形式只有一种,即宣判。”但是,在现实中,出于“维稳”和公安机关的地位强势,恐怕法院难免就要为案件的定罪和量刑进行事先通气、协调,以免“影响了大局”。因此,公安机关比其他当事人提前一步知晓判决结果,又是在“情理”之中了。

  显然,要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就必须改变这种“潜规则”,建立“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而幸运的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我们有理由相信,像张家界这样公安机关提前知晓审判结果的现象会越来越少,审判有望真正独立于侦查与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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