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014年12月31日讯(记者 李保光 实习生 李霞) 18年前,市民邓先生因口齿不清、肢体麻木等症状来到当时的
青岛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过两次手术后,其病情不仅没有好转,反而感染了
丙肝并成为“植物人”。
1996年10月15日,邓先生因突发症状入住当时的青岛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医院先后对其进行了两次脑内血肿清除手术。其中第二次手术时,医院给邓先生输全血200ml。1996年12月6日,邓先生肝功能检验结果显示异常,被确诊感染急性丙型病毒性肝炎。1997年5月6日,邓先生因肝炎后肝硬化致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发生上消化道出血,一度呈失血性休克状态。自发病后,邓先生神智未有恢复,目前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
2004年7月30日,邓先生及其家人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医院
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3万余元。
从此之后,此案便进入了一场马拉松式的诉讼过程。2008年12月12日,市南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邓先生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5月14日,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市南法院重审……直到2014年7月12日 ,市南法院又作出判决。但是,因医院不服一审再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2014年12月2日 ,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此案耗时过长,在长期诉讼过程中,原告邓先生追加诉讼请求,索赔数额变更为 274万元。
经司法鉴定,邓先生自身状况是其目前呈植物生存状态的根本原因和主要原因,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其医疗过错与邓先生最终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此外,鉴定结论显示,邓先生住院期间发生的丙型肝炎感染,属医源性感染。
综合各项证据,法院酌情认定医院对邓先生原发病的诊治过程中,承担30%的赔偿责任。此外,根据鉴定意见,邓先生住院期间感染丙型肝炎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目前不能排除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消毒隔离或药物(包括血制品)用药安全控制不当,存在过错。因此,目前尚无其他证据可以减轻或免除医院的责任,故其应当承担100%的过错责任。
经法院审核,判决由医院赔偿邓先生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150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