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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 江西省修水县法院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在2013年10月扣押了被告方一辆路虎越野车。匪夷所思的是,这辆至今遭扣押的越野车,在遭司法扣押后竟出现多达20条违法记录。修水县法院院长杨小林称,违法有可能是车辆送出去维修导致。(1月8日《南京日报》) 被扣押的车辆成为司法部门私人座驾,类似新闻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了。根据《行政强制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现实中,关于被扣押物的管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将被扣押财物据为己有,绝不是个别现象。基层司法机关如此作为,无异于知法犯法,破坏司法正义。
发生在修水县法院的这一幕,不可能是院长随口胡诌的“车辆送出去维修导致”;因为,如果是送去维修,不可能11个月里只有两个月没有违法记录,更不会动不动就上高速去外地。将之放到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考量,类似现象的存在,不仅关乎相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关乎基层司法部门的法治形象。而将被扣押物据为己有,滥用权力知法犯法,简直与明抢无别,是严重的司法腐败行为。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换言之,私用扣押车辆最多也就是开除,只是一种行政处罚。普通民众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尚且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最该懂法和最需讲法的司法部门,将扣押物据为己有却仅仅行政处罚了事,这显然是说不过去的。事实上,类似现象之所以在基层司法部门相当普遍地存在,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或许就是因为惩罚太轻代价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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