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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 11月1日起,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首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违规者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但是,记者调查表明,很多地方最低消费仍然存在,有的则换汤不换药,以开瓶费、包间费、服务费等名义收费。(11月2日《人民日报》) 餐饮业设置最低消费的话题,在今年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先是最高法明确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然后,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规定,餐馆禁设最低消费,鼓励提供小份菜;现在,《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又规定,设置最低消费可以罚款3万元。
之所以最低消费如此受关注,一是因为最低消费涉及反腐败,公务餐、商务宴讲排场、要面子,花钱不心疼,是最低消费的重要客源;二是因为最低消费关乎勤俭节约,设置最低消费容易引发过度消费,助长铺张浪费之风;三是因为最低消费涉嫌侵害消费者利益,属于不公平交易的霸王条款。
因为餐饮业是竞争充分的行业,所以有声音质问:餐饮最低消费,到底该归市场管还是归行政管?这涉及市场与行政边界的厘清,并不太好回答。但是站在消费者视角,尽管面对着自由竞争的餐饮市场,一旦某种霸王条款成为普遍行规,同样面临着市场失灵的可能,需要借行政之手进行规范。
可惜的是,餐馆禁设最低消费的相关规定,实际落实效果并不好,以至于,只能给消费者营造某种公平的幻觉。类似变通做法当然可恶,但真正的问题还不在于餐馆的“狡猾”,而在于这样的餐厅为何依然能够活得很好?事实上,八项规定之后,很多高端餐饮已经开始向大众餐饮转型。这给我们一个启示:要管住畸形的消费乱象,关键要管住畸形的消费需求。相比通过行政手段禁止餐饮最低消费,更迫切的还是要管住那些不差钱的畸形消费需求。从个意义上来看,要让餐饮业告别最低消费的行规陋习,“罚款3万”充其量只是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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