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失踪银行赔"应成基本共识

2015-01-25 09:2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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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红梅

  近期,全国各地曝出多起储户存款失踪事件。央行副行长潘功胜1月23日表示:这些案件目前是极少的个案,不过即便是个案,也不应该再发生。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同日表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银行在日常经营中,都必须加强自身管理,有效防范各种针对存款人的犯罪行为,保护储户存款的安全。

  多地银行存款频频失踪:浙江杭州多家银行的42位储户总计9505万元存款不翼而飞;泸州老窖等知名企业的5亿元银行存款出现异常;义乌、南京、湖北、安徽等地也出现储户存款失踪事件……一向被视为财产保险箱的银行,一时间变得不安全、不靠谱了,这让广大储户惊恐不安。此时,央行和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出面重申“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算是给广大储户吃了颗定心丸。

  不过,人们当前最关注的问题是,储户存在银行里的钱无端失踪,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储户的损失由谁来赔偿?根据警方及银监部门通报的案情,储户存款失踪的原因,有的是银行卡被非法复制,有的是银行柜台人员勾结社会不法分子以高额贴息为诱饵转移存款,有的是银行柜台人员误导储户购买保险、基金等理财产品以赚取提成,有的是银行票证系统有缺陷或存款人信息泄露……无论出于哪种原因,银行显然都不能置身事外装无辜。

  但现实中,储户存款丢失后,获赔异常艰难,扯皮数年的情况司空见惯。多数银行往往将责任推到员工个人甚至“临时工”身上,将相关人员开除了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明确规定,银行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据此,对于销售人员违规误导储户的行为,银行理应承担监管不力之责。

  在英、美、澳、加等国,存款未经储户知晓、同意或授权即“失踪”,属于“非授权交易”,发卡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举证责任。可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梳理近年来我国相关法院判决和公报发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多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持卡人既要证明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对“非授权交易”的完成本身有责任,又要证明银行对“非授权交易”的发生有责任。持卡人如果不能完成这两步证明责任中的任何一步,就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显然,这样的举证原则过于偏袒银行,对储户极不公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表示,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央行和银监会在重申“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进一步明确储户存款失踪现象的问责和赔付机制,以倒逼银行强化内部管控、加快技术升级。例如,让银行对存款失踪案件承担举证责任。再如,对于银行职员参与的金融犯罪和金融诈骗案件,让银行先行赔付储户,再向有关职员追责,并通过大量的实际案件,在全社会形成银行先行赔付的基本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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