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济宁1月26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魏金环)济宁承包工程的刘某
拖欠100余名
农民工工资一年多,在人社部门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仍然拒不支付工资。因数额较大,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尽管刘某支付了欠款仍然被判刑,近日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9月,济宁高新区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刘某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10月间,四川省民工马某和重庆市谭某等两地的100余名农民工,在刘某的带领下,先后在济宁高新区、兖州、鱼台、曲阜等地为刘某负责的建筑公司进行供电施工。
施工完毕后,供电企业将工程款与刘某结清。而后,刘某却一直拒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共计187万余元,在承诺支付农民工报酬时间到期后,仍然拒不兑现其承诺,而且农民工无法再联系上刘某。2013年12月30日,济宁市人社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刘某以及所属公司在2014年1月3日前补发农民工报酬,同日将指令书送达,但刘某仍拒不支付。
因为拖欠数额巨大,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2014年1月22日,刘某主动投案,并在提起公诉之前陆续归还了全部拖欠的工资。
尽管还清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是刘某一再恶意拖欠,公诉机关将其起诉。济宁高新区法院一审后认为,刘某以逃逸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后刘某主动投案,并支付了全部农民工工资,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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