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2月10日讯(记者 郝园园 实习生 王昊翀) 2月10日,市政府法制办下发《青岛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根据《意见稿》,对确定的重点单位或者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其中人员密集的重点单位或者场所应当每半年检查一次。
根据《意见稿》,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确定的重点单位或者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其中人员密集的重点单位或者场所应当每半年检查一次;非人员密集的重点单位或者场所应当每年检查一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重点检查下列内容:查验公安机关颁发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文件;消防安全责任分工、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名录及现场防火巡查人员名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记录;现场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是否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配备;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现场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配备;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品、明火等禁用限用提示标志。
火灾隐患整改周期超过一个月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每周了解掌握整改进展情况;对整改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每月检查整改进度,并指导、协调解决整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青岛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月17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市民可以通过青岛市政府法制网(
http://fz.qingdao.gov.cn)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信函方式寄至: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163.com,联系电话/传真:85911500、66577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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