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2月28日讯(记者 林伟萍)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整
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对本市征地
年产值标准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2月28日,市物价局对有关政策进行解读,解答了市民关心的“文件中未涉及的项目按照什么标准补偿”“抢种、抢栽、抢建的能否补偿”等热点问题。
市物价局表示,之所以要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是因为原先制定的补偿费标准绝大多数已与当前农产品产值不相适应。农产品产值是制定农产品补偿费的重要依据。从调查情况看,近年来,本市农产品产值增长较快。
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在征地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等有关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根据规定,调整后的征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文件有效期为三年,即截至2018年2月28日。2015年3月1日(含3月1日)后,签订征地协议的,按照调整后的补偿标准执行。2015年3月1日前签订征地协议的履行问题,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文件中未涉及的项目,市物价局表示,本次调整过程中,根据近年来开展征地补偿工作的实际情况,新增了厂房、门垛、厂区大门、外楼梯、地面、路面、茶园等附着物和青苗项目,并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应补偿标准。同时,未涉及的项目或者无法参照补偿的以及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可委托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征收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按照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据介绍,青苗补偿费一般是指国家征收土地时,粮食等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而应当给予的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依据耕地年产值确定。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在具体计算青苗补偿费时,各区、市应根据本地区的耕地年产值和农作物种植季数相应确定具体的补偿数额。
那抢种、抢栽、抢建的能享受补偿吗? 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此次本市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时特别注明,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另外,为解决征地过程中存在的抢种、抢栽青苗和其它地上附着物,增强征地补偿工作的可操作性,借鉴外地做法,将果树、葡萄补偿标准,由根据生长期按株计算补偿费用,调整为按果园面积计算补偿费用。对新增的茶园补偿标准也根据生长期按果园面积计算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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