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2015-03-02 07:25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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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城市信报/信网记者从青岛市工商局获悉,为依法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该《处罚办法》已于2015年1月5日公布,将在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即网购后悔权,是新《消法》最大亮点之一。可现实中,一些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无理由退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共二十二条,对《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处罚办法》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履行“7天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经营者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的四种情形以及惩罚依据。今后,如若消费者在网购时发生退货纠纷,再也不用担忧卖家无理拒绝退货申请了。

  《处罚办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应的惩罚依据,并且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与国际上相关立法是一致的,适应了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使用条件,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据了解,《处罚办法》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能收集、使用以及向他人泄露、出售或提供其身份证件号、收入和财产状况 、消费情况等个人信息,也不能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

  “霸王条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广大消费者投诉的焦点。《处罚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相关行为按照行政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处罚,处罚的条款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总局51号令)一致。今后,在惩治“霸王条款”时将按照合同违法行为处罚。

  此外,预收款方式消费导致的消费纠纷不少,也比较复杂。《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同时明确了相关的惩罚依据。今后,消费者面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将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轻松解决消费纠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据了解,《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还对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以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

  《处罚办法》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处罚办法》明确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向社会公布,有利于通过信用的约束,用社会的力量惩戒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者,从而实现让信用创造财富的作用。

  通讯员 李晓峰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郭冰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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