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前,凌先生在江苏连云港灌南县某
银行办理了一笔业务,当时银行宣称“1000元存满24年最高可获111841.87元”,24年后取款时,却被告知本息合计仅有5304.85元。凌先生觉得银行没有信守当年的承诺,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1989年9月14日,凌先生经过灌南某银行看到一张海报。海报宣称,该行推出存款业务,存期为6年到24年不等。业务章程列出存入1000元,24年到期时本息合计111841.87元。凌先生决定存一笔养老钱,在该行存了1000元,存期为24年。
2013年,凌先生到了花甲之年。然而,当他到银行办理提取业务时被告知:
政策有变,该项业务早已取消,银行只同意按照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支付凌先生的存款到期本息合计5304.85元,与当初承诺相差很大,凌先生无法接受,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1988年下半年,在物价上涨引发明显通货膨胀的形势下,央行从1988年9月10日起批准推行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业务。1989年6月10日,央行发文要求各银行立即停止办理此项储蓄存款业务,已办理此项存款业务的银行应在征得储户同意后将其转为正常活期或定期存款。
法院认为,银行当年发放的1000元存满24年可得11万元巨款的《储蓄章程》已附加了诸多限制条件,银行已明确告知相对人,111841.87元本息的计算前提是存款时的年利率和保值贴补率一直不变,如遇变化则相应调整,故凌先生关于银行应按当初承诺给付存款本息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经计算,银行应支付凌先生存款本息合计20164.93元。
据《现代快报》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