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女士2014年7月在某摄影机构拍摄婚纱,拍摄过程中因摄影师日程安排问题,
婚纱照当天拍摄是由两个摄影师先后匆忙完成的。2014年9月,商家通知马女士看样片时,马女士就对照片非常不满意,马女士要求商家重拍或
退款,两种方案商家均不同意。直至马女士2014年12月底结婚 ,商家也没有给马女士制出婚纱照,致使马女士的婚礼上没使用婚纱照。马女士婚后向工商部门投诉了此事,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家起初同意为马女士退全款,可工商部门一走,商家就反悔了不退款了,且态度强硬决绝接受再次调解,扬言消费者有本事就去打官司……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根据《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第八款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经营者有此情形的 ,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另外,经营者有此情形的 ,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郭冰 通讯员 李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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