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3月10日讯(记者 李保光) 去年7月15日,季先生在当地某
商厦花780.87元买了8袋“海鲜大礼包”干墨鱼。约一小时后,其朋友冯先生也在该商厦花204.54元买了2袋同款产品。后来他们发现,这些干
墨鱼包装存在诸多问题,并将涉事商厦诉至法院。经黄岛法院审理,判决商厦退还二人货款,并按照十倍进行赔偿。一审宣判后,涉事商厦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3月10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按照季先生的说法,当天回到家后,他们发现所购买的干墨鱼外包装存在问题。“包装袋背面的生产日期并不是打印上去的,而是后来贴上去的。”季先生说,经过仔细查询,他们发现:产品外包装存在标注的QS查询不到,标注的卫生许可证查询不到,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不符,包装上仅有包装单位、没有标准生产厂家等诸多问题。
季先生他们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同年8月26日,当地的食药监局给予答复称,被投诉的“海鲜大礼包”(干墨鱼)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属散装称重食品,对于涉事商厦提供的有争议的散装食品包装袋,已责令其停止使用。
随后,季、冯二人将涉事商厦告上法庭,要求该商厦对其所购货物予以十倍赔偿。一审过程中,涉事商厦表示,季、冯二人所提交的“海鲜大礼包”(干墨鱼)并非由该商厦提供,但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些包装袋系伪造或变造。相反,季、冯二人所提供的在该商场购物时的视频显示,这些包装袋跟当地食药监局在该商场调查时发现的“海鲜大礼包”的包装袋一致。
后黄岛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商厦分别退还季、冯二人货款780.87元、204.54元,并向二人分别支付赔偿款7808.7元、2045.4元。一审判决后,涉事商厦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3月10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当天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就涉案产品是否是散装、是否应当支持十倍赔偿、是否构成“知假买假”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涉事商厦认为,冯、季二人所购买的产品并未食用,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其主张的十倍赔偿无依据。另外,冯、季二人大量购买的目的是为了索赔,属于“知假买假”,并据此恳请二审法院改判。但冯、季二人均称其所购买产品确系为生活所用。最终,因冯、季二人均不同意调解,审判长宣布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市中院民五庭副庭长彭虎成表示,此案是否属于职业打假,目前尚不确定。但是,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的出台,首次将“知假买假”行为囊括于法律所保护的范围之内。
去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文规定,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从“退一赔一”提至“退一赔三”,“退一赔三”后的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付。而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