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三个月没办下手续 女子陷入进退两难

2015-03-15 07:1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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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西海岸新区的张女士通过中介购买二手房,签了合同也交齐了45万元首付款,贷款却迟迟没有办成,张女士指责卖方不配合。卖方表示,如果买方放弃购买,定金不会退还。

  交完首付,办不了贷款

  “通过中介公司买一套房子,已经把45万元首付款支付给卖方,1.12万元的中介费也支付了,卖方却一再爽约办理面签,快四个月了一点进展都没有,曾经答应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现在却迟迟没有退还。”3月14日,家住西海岸新区的张女士拨打本报电话反映了此事。

  据张女士介绍,她和丈夫老家是威海,目前都在西海岸新区工作,2014年11月夫妻俩通过青岛乐士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看好了位于武夷山路海湾新城小区的一套二手房产,准备买下作为婚房,跟卖方在2014年11月2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包含5万元定金的45万元首付款支付给了卖方,并支付给中介公司1.12万元的中介费。“后来我们才知道,这样程序是不对的,当时只需要支付5万元定金就好,等到办理贷款时再支付首付款。交定金时房东突然说房子不卖了,在中介的协调下我们当天就凑齐了首付款汇到房东账户了。”张女士说。

  张女士介绍,按照合同约定,买卖双方签约后五天应一起去办理贷款,任何一方推延一天罚款50元,超过7天算违约。而从2014年12月10日到2015年3月12日,他们一直未能成功办理完贷款手续。

  质疑卖方不配合

  张女士称,2014年12月10日买卖双方和中介第一次去办理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担心审批时间不够,建议元旦假期过后办理,中介和买卖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根据约定,三方在2015年1月20日第二次去办理贷款,“头一天晚上女房东给中介打电话说去不了,因为她丈夫出国还没回来,中介协商说可以先让女房东签字,等男房东回国后再补上签字,但女房东没有同意。”张女士说。在中介的安排下,双方又约定在2015年2月9日第三次去办理贷款,但卖方两位房东还是没有出现,“头一天晚上男房东打电话说孩子生病了去不了了。”

  张女士说,她们认为没有办成贷款致使买卖合同不能进行的原因是卖方的爽约,单方不配合办理贷款。

  “在2月份办贷款没成功后,卖方男房东最先口头上爽快提出解除合同并在3月9日之前退还首付款,但最后还是没有动静,现在我们也联系不上房东了,中介公司也不配合。”采访中,张女士的丈夫丁先生抱怨称。

  双方未达成统一

  记者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看到相关违约赔偿条款约定:若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乙方购房定金。若乙方违约,甲方没收乙方购房定金作为违约赔偿金。本合同一经签订,中介服务费概不退还。若有违约,佣金费由违约方承担。

  丁先生称,在办理买房这几个月里,他被公司派驻到上海出差,因为卖方的爽约,给他带来了不小的损失,“首先45万元在房东手里白白放了近4个月,产生的利息怎么算;为了办理各种手续和资料,期间三次从上海往返威海、青岛,因此产生的路费也近万元。”丁先生说,“我们的要求就是卖方退还45万元的首付款,中介公司退还11200元中介费、5000元附加中介费以及5600元的评估费,如果以上款项退还顺利,其他损失可以不予追究。”丁先生说。

  记者随后联系上了青岛乐士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李先生,他证实称目前买卖双方确实因为办理贷款一事产生误会,买方想放弃继续购买这一房屋,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而他们也正在积极协商买卖双方。“卖方的意见是如果买方想继续要这套房子他们会继续配合,如果买方想解除合同,他们只返还40万元,留下5万元定金作为违约金。”李先生称,根据合同约定,即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中介费也不予退还。

  律师:明确居间人义务

  记者搜索发现,通过中介买房、卖房而产生的类似纠纷不在少数,当买方、卖方或中介以种种行为不予配合履行合同时,市民该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宝清称,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日臻完善,但买卖双方仍要明确合同中的一些条款,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合同履行的期限以及履行的方式作出明确约定,防止发生纠纷。如果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走法律渠道解决。

  张宝清律师称,中介合同是一种居间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中介促成了买卖双方签订合同,那么就应当收取居间费(中介费)。“买卖双方在与中介签订合同时,可以对居间人的义务作出具体约定,如果居间人没有完成具体义务,就无权取得报酬,这样可以约束中介的行为保障合同的履行。”张律师说。

  记者 徐杰 实习生 高琳  段硕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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