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得交齐3年培训费? 律师:与劳动合同抵触

2015-04-21 07:57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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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出场律师:霍玉梅

  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婚姻继承

  李某是高中毕业生,在某酒店工作,并与酒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李某就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酒店续订一事向酒店提出了请求,酒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李某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训费5000元才给办手续。”

  李某认为,与酒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酒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酒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酒店根据其制定的《酒店员工须知》第17条“凡到酒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五年……”的规定则认为李某与酒店签订二年劳动合同虽已经到期,但至少还应与酒店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果李某不再为酒店服务,则应赔偿酒店培训费5000元。在此之后,李某又多次与酒店交涉未果。

  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裁决某合资酒店退还李某5000元培训费。信报律师团李律师表示,《酒店员工须知》是在该酒店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后的一年时制定的,在制定过程中及实施之前,既没有征求过工会的意见,也没有征求职工本人的意见,纯属酒店单方面的意见,其中第17条“凡到酒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五年……”的规定与双方协商制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相悖,酒店以此为由要求李某与酒店续订三年的劳动合同或赔偿培训费5000元,依据不足。

  无论是何种内容的企业规章制度,其制定过程必须反映职工的意愿,吸纳职工或工会代表参与制定,这样做便利于规章制度的有效施行。规章制度还必须与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对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国家法律、法规又没有规定的,才能作出补充的规定。作为单方意志体现的企业规章制度毕竟处于从属的地位,任何与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条款都属无效。综上所述,《酒店员工须知》第17条只是酒店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与劳动合同相抵触,对李某没有约束力。

  上期市民咨询答复:

  王女士:我和我老公住了婆婆的房子,因此一直跟婆婆生活在一起,婆婆自己每个月有很多退休金都交给自己女儿保管了,老公兄弟姐妹很多,每周末都来家里聚会,我觉得生活压力很大,我想问问,因为我们住了婆婆房子因此别的兄弟姐妹都没有赡养义务了吗?怎么让他们尽赡养义务?

  李律师:可由婆婆为原告,依据实际情况通过人民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向各子女主张赡养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刘女士:我跟前夫好几年前离婚了,房子当时判给了我,但是离婚后前夫将家里户口本拿走了,派出所要求前夫必须到场才给我办理新户口,但是前夫现在连我的电话都不接,我这户口怎么办呢?

  李律师:房屋买卖、婚姻等引起的户口迁移问题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因此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张女士:我有个朋友是二婚,婚前有一套房子,但是没有做婚前财产公证,现在他想卖掉房子,可以不让现在的妻子出面,可以背着她把房子卖了吗?

  李律师:根据《物权法》规定,一般商品房过户由房屋产权登记人到场(登记在一方的由登记方到场,登记为双方的双方到场);另外 ,属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的双方都应到场。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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