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去行政化不仅仅要免除行政职务

2015-04-28 09:0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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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杨涛

  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省份,广东将深圳检察院作为其体制改革试点。眼下,深圳市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基本落地,实施了多项改革措施,其中最大的亮点无疑是将检察官们所曾经拥有的行政职务一抹到底。(4月27日《京华时报》)

  这次改革,深圳检察院撤销了其原有的业务机构,确立了以主任检察官为核心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那么,原有的处长、副处长就不存在了,每位主任检察官再选出5名左右的“组内检察官”,连同检察辅助人员组成一个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对检察长、副检察长负责,组内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则对主任检察官负责,作为助理帮主任检察官梳理证据,由主任检察官来决定案件,并为案件终身负责。很显然,这是向去行政化迈出了有力的一步。

  过去,检察机关存在的行政化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检察官和行政官员没有显著区别,都是科层制,有科级、处级、厅级干部的区分;二是检察机关本身和行政机关没有显著区别,检察机关在检察长领导下,内设各个部门,部门领导下面是检察官;三是,检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没有多少区别,人财物同样接受地方党政的领导。检察机关这种行政化特征明显不符合司法工作的特性,因为,司法工作强调检察官的亲历性,要求检察官根据自身的亲历,审查证据、结合法律来独立作出判断,而不亲自办案的行政领导随意干预办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

  检察机关去行政化,要内外兼修,不仅是抹去行政职务那么简单。一是检察长、副检察长和主任检察官之间的关系要进一步厘清,要让检察官独立地承办案件,不要让检察长、副检察长成为新的行政领导,继续行政化地审批案件。二是,检察官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要厘清,要让检察官免于受到外部干预,其人事任免权力就要相对独立于地方党政机关,和地方党政机关不能形成直接的行政层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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