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西流
这次拘役两名“飙车党”,具有样本意义。这起飙车案,不仅有违公共安全,而且给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了伤害,理应进行刑事处罚,以此震慑那些目无法纪、漠视生命的“飙车党”。同时,也提醒有关部门,应依法重典“飙车党”。 上个月发生在北京大屯路的超跑飙车案5月21日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两名驾驶人员均被诉危险驾驶罪。朝阳法院微博消息称,被告人唐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于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二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 两名追逐竞驶的飙车司机,在北京大屯路隧道上演现实版“速度与激情”,两车严重损毁,百余米长的隔离栏被全部“铲平”,并致车上一名女子受伤,两名司机飙车速度之快,令人触目惊心。特别是,有网友称,大屯路隧道经常有人飙车,非常危险,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可见,两名飙车司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也是罪有应得。
社会上将飙车的人称为“飙车党”。他们把汽车当做宣泄的工具,三五成群,在宽敞的道路上踩下油门,追求“速度与激情”。但在公共道路上,人们需要的是出行的安全,而不是飙车的紧张刺激。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统计,与车速有关的交通事故,已经占到交通事故总数的80%。因此,想当“飙车党”,可以去专业的比赛场地,而不能在公共道路上挑战脆弱的生命。为此,2010年8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醉驾、飙车等行为入刑定罪。
然而,相比醉驾,一同被写入刑法修正案草案并列入犯罪之列的飙车现象,却成为坊间争议的焦点。飙车,多少码才算是飙?醉酒驾驶可以通过测试设备、抽血化验来界定,而且有明确的考量标准,但飙车呢?谁来监控飙车发生的过程,该如何进行界定?鉴于飙车是一个动态的发生过程,虽然修正案草案将其列入犯罪来约束,但还应该明确具体的时速标准、界定方式,不能让其因缺乏操作性而流于形式。
可见,这次拘役两名“飙车党”,具有样本意义。这起飙车案,不仅有违公共安全,而且给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了伤害,理应进行刑事处罚,以此震慑那些目无法纪、漠视生命的“飙车党”。同时,也提醒有关部门,应依法重典“飙车党”。事实上,在许多西方国家,对于严重超速驾驶的行为,很多直接规定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将防范交通肇事的关口前移;如果因此造成了交通事故,加重处罚。因此,我国刑法中如果能对飙车的概念更加明确,无疑可以增加现实执法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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