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27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据介绍,国家统计局2015年5月2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7346元,比上年增加4967元;日平均工资为219.72元,比上年增加19.03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又讯 2015年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每日赔偿金额执行219.72元新标准,比2014年增加了19.0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2015年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每日赔偿金额按照2014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219.72元计算。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27日下发《关于2014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近年国家赔偿标准变化情况
2014年,每日200.69元
2013年,每日182.35元
2012年,每日162.65元
2011年,每日142.33元
2010年,每日125.43元
2009年,每日111.99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