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呼格案、念斌案后,又一起冤案再审被纠正。5月29日上午,福建高院公开宣判陈夏影无罪,黄兴、林立峰二人仅犯非法拘禁罪,不犯绑架罪。陈夏影、黄兴获释,林立峰已于七年前含冤病亡于狱中。(5月29日《法制晚报》) 1996年4月,福建省福清市发生一起绑架杀人案,公安机关当时只用了13天时间便予告破,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青年被认定为嫌疑人,侦办人员为此风光了好一阵子。1998年11月,福州中院一审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黄兴、林立峰死缓,以绑架罪判处陈夏影无期徒刑。如今,当年的“绑架杀人犯”被当庭宣判无罪释放,那些曾经的论功行赏成了抹不去的耻辱!
一审判决后,三名被告人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该院曾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福州中院重审。2006年,福建高院第三次作出终审裁定,维持福州中院判决:黄兴、林立峰判处死缓,陈夏影无期徒刑。今年5月11日,案件再审,检方当庭表示,认定原审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构成绑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从已知的报道看,19年前的这起“4.26”福清绑架杀人案,并不存在任何见不得人的背景和幕后故事。倘若想当然的臆测,最多也不过就是公检相互助力,一门心思想把案子办了,给社会一个交代。后怕的是,如果法院也与公检“联动”,由不得三青年一次次上诉,只怕他们中有人早就成了冤死的鬼。
一件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绑架杀人案”,作为公诉人的检方居然反复提起诉讼,并在19年后终于有了清醒认识,当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值得追问的是,19年间,是在坚守法律的正义,还是固执己见,捍卫权威?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其实,再规范、完善的法也是由人来执行的。所以,我们现在强调依法治国,除了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更要丝毫不放松法治工作队伍的建设,努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如果有人假借法律名义,执法理念如同墙头的草,看天时望气候地随风倒,那就是老百姓的劫难。“4.26”福清绑架杀人案19年间的纠结,或许就是鲜明的例证。好在时隔19年,陈夏影、黄兴“好歹还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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