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6月17日消息 近日,胶州法院审理一起因在餐厅内就餐导致儿童受伤的案件。父母带4岁女儿到餐厅就餐,因看护不当导致孩子受伤。就此法院判决,餐厅虽然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大部分的责任却由孩子的父母承担。
2013年8月,周某带着4岁的女儿薛某一起到胶州市某餐厅就餐。就餐过程中,薛某与周某在餐厅内所设立的儿童小型游乐场玩耍。该游乐场设有多个供儿童玩耍的小型设施,薛某即在其中一转台旁自行玩耍。该转台有一平面木板,木板中间有一转轴,未经人工转动即静止不动。
薛某开始自己用手转动转台玩耍,后自己转动木板将转台转动起来,便自行踏上该转台,站在转台上,因该转台仍在转动,薛某未能站稳,便从站台上摔下受伤。薛某受伤的上述整个过程,周某一直未在薛某身旁看护,而是在其他娱乐设施后面等候薛某,直到薛某受伤跌倒后才从旁边的设施后面跑过来将薛某抱起。后薛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肱骨踝上骨折,住院治疗6天。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薛某受伤是因到就餐的餐厅内设立的儿童免费玩耍游乐场玩耍时,自己转动站台木板将转台转动起来,后自行踏上该转台并站在转台上,因该转台仍在转动,薛某未能站稳,便从站台上摔下受伤。而周某作为监护人,在整个过程中一直未在薛某身边。周某作为薛某的法定监护人,在陪同薛某玩耍时,放任自己仅四岁的女儿自行玩耍,未遵照餐厅告示内容对薛某进行看护,因此对薛某的伤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该餐厅经营者,设立儿童娱乐设施是为了吸引就餐者,增加收益。从餐厅提供的录像中可以看出,游乐场内儿童较多,家长较少,空间较狭窄,工作人员也未提醒进入游玩的儿童家长全部进入看护,且家长全部进入可能导致空间更加狭窄,游乐场所拥挤。对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
如果在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的保障措施包括,消除危险,使之不能发生;使未成年人与该危险隔绝,使其无法解除这个危险;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不对儿童造成损害。因此在薛某自行踏上站台时,餐厅工作人员应及时告知其母对薛某进行保护,餐厅未尽到一个管理者一定的注意义务而导致薛某受伤,因此餐厅仍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餐厅经营者承担全部损失的20%的赔偿责任。
通讯员 任吉梅 文 宫昌乐
[编辑: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