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6月22日讯(见习记者 魏超然) 楼道内古力井正在施工,但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家住胶州的王先生一不小心就掉了进去。
2014年12月5日,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5654.53元。
2014年8月15日,王先生在胶州市融城小区内,通过2号楼2单元1楼楼道时,掉入了正在施工的古力井内,导致受伤。施工现场并没有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王先生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56 73.42元,而该物业公司仅支付了3000元,未赔偿剩余钱款,故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2673.4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的现场光线昏暗,且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同时,原告未能在经过楼道古力井时注意安全,对自身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的案情,被告物业公司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应承担30% 的责任。
2014年12月5日,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青岛融成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复印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654.5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