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朱慧卿
文/张贵峰
针对广东惠州男子林某在惠州东江河底打捞起数十吨“乌木”一事,惠州相关官员表示,“如果是乌木,就有经济价值和考古价值,肯定属于国家财产。如果经鉴定不是乌木,只是一般的木头,没有什么价值,可以归还给发现者。”(7月2日《南方都市报》)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相关官员进一步所谓“有价值归国家,没价值可归发现者”表述,显然又不合理。
其一,《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并没有将“所有人不明埋藏物”是否“有价值”,作为认定其“归国家所有”的前提。其二,按照“所有权”的基本法律逻辑,某项物品究竟归属于谁,与该物品是否“有价值”,根本就没有关系。其三,从一般道德情理角度,这种“有价值归国家,没价值可归发现者”的标准,无形中将政府置于“与民争利”的尴尬道德境地。
要想有效化解类似“乌木”这样的所有权争执纠纷,关键还在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在充分维护国家所有权的同时,也充分兼顾平衡个人的相关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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