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时的“探亲假”也该改改了

2015-06-22 09:2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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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贵峰

  30多年前出台的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早已与现实严重脱节。要改变职工探亲假“名存实亡”的局面,须与时俱进地对旧规定进行全面“翻修”,可以考虑与2007年国务院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一起合并修订。

  对于父母在外地的职工,国务院曾出台《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最长可达45天。而记者调查发现,这个1981年出台的规定“名存实亡”,很多人“听都没听过”。(6月21日《新京报》)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30多年前出台的,早已与现实严重脱节。如《规定》所针对的“职工”范围仅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同时,能享受“探亲假”的条件也非常苛刻,仅局限于“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而相应的“探亲待遇”也仅是“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在这样的陈旧《规定》下,大多数职工“没休过探亲假”也是难免的。

  要根本改变职工探亲假“名存实亡”的局面,须对上述《规定》与时俱进地进行全面“翻修”。一方面,应彻底废止《规定》中一些早已不合时宜的内容,比如,彻底废止“国家固定职工”这样的职工身份限制,将“探亲假”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职工,实现对所有劳动者的全覆盖;废止不必要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条件限制;同时,将“按照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的探亲待遇,修改为“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完全相同的工资待遇”。

  另一方面,还应结合当前职工的现实“探亲”需要,与时俱进地在既有《规定》中新增一些内容。其一,在既有的“父母、配偶”基础上,进一步与时俱进地拓展丰富“探亲休假”所“探望”的亲人范围。比如,基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需要,应考虑将当前大量存在的“留守儿童”即“未成年子女”,也纳入“职工探亲”的范围。其二,在既有的探亲假期基础上,还应进一步考虑增加探亲的假期期限。比如,在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的背景下,为了更好保障老年人权益、落实“常回家看看”,应为所有职工探望父母甚至爷爷奶奶,设置更宽裕的探亲假期限;同时,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已婚职工探望“留守儿童”的期限,也应尽量设置宽裕。

  鉴于2007年国务院已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且该《条例》已覆盖所有职工,新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或许可以考虑与前者一起合并修订,如将上述针对探亲假的“翻修”内容纳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或将现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升格成包括“职工探亲休假福利”在内的更全面完整的带薪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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