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贵峰
最近,随着原湖北天门市委书记张二江出狱后新身份被媒体报道,贪官的狱后生活,再次引起舆论关注,记者调查发现,与张二江出狱后的“与世无争”不同,一些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的生活仍然相当高调,能收到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如在浙江象山县,贪官李某出狱后,原行贿人王某给予李某“补偿款”数百万元。(6月3日中国网) 贪官在受刑出狱后,仍能获得动辄数百万元的巨额“坐牢补偿费”,继续过着高调而“滋润”的日子,这样的“贪官狱后生活”,不仅无形中会令刑罚的惩戒效果大打折扣,也不利于构建“不敢、不能、不想腐”的反腐机制和社会氛围。
“坐牢补偿费”之所以堂而皇之地出现,背后的根本原因显然还在于,我们对贿赂犯罪的惩治打击,并不足够给力、到位,无形中为“坐牢补偿费”提供了滋生土壤。比如,针对“事后受贿”,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至于若无事先“约定”,“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是否也应“以受贿论处”,则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而在行贿犯罪方面,对于像“坐牢补偿费”这样没有明确事先约定的事后行贿,或者说“酬谢性行贿”,是否也应严格“以行贿论处”,现行法律也没有清晰明确界定。
“要让一切腐败分子,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显然,只有全面强化针对包括受贿与行贿在内的一切贿赂犯罪的打击惩治力度,才可能真正做到这一点,并构建其“不敢、不能、不想腐”的制度环境,进而彻底祛除“坐牢补偿费”的滋生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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