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执法岂能“与市民对骂”

2015-06-13 08:3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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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贵峰

  新闻线人6月11日传给记者的一段视频显示,一名车主因不认同“违反标识规定”“不听从交警指挥”等处罚与交警发生语言争执,交警表示“罚就罚你了,还瞅啥啊”。该交警说话语气强硬,引起围观群众不满,随后该交警使用喇叭和围观群众对骂,双方情绪激动,语言粗俗。经核实,视频中巡逻警车牌号隶属于哈尔滨市交警支队。(6月12日新华社)

  交警在执法过程中,仅仅因为执法对象不认同执法处罚,便与之发生“语气强硬”的语言争执,进而“使用喇叭和围观群众对骂”,这无疑“影响极为恶劣”,也十分荒诞不堪。

  在这里,“使用喇叭和围观群众对骂”的交警,不仅缺乏起码的道德修养,而且违反相关的警察执法规范,严重玷污了人民警察应有的执法形象。依据《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更明确要求,“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就此而言,车主因不认同“违反标识规定”等处罚,与交警发生争执,并不能被简单认定为“不听从交警指挥”,而是车主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面对车主的这种“陈述和申辩”,执法交警理应依法“充分听取”,而不能“加重其处罚”;即便不认可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也应耐心解释说服、“晓之以理”,进而“以理服人”,而不能简单粗暴待之,更不能恶语相加、与之“对骂”。

  曾有学者指出,“法学应该是一门最讲理的学问”。法律本身是如此,执法当然同样也应如此。否则,如果执法而不屑不愿“讲理”,甚至蛮横粗暴地“对骂”,那么不仅会暴露执法者自身的简单粗暴,也连累国家法律甚至法治秩序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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