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孩子归谁? 两周岁以下以随母为原则

2015-07-23 13:4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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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论是家庭还是社会,都十分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法律在未成年人的抚养方面也尽量减少成人对其不利的影响。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应该属于哪一方?未成年人处于不同年龄有着不同的抚养原则,本报律师咨询台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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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岁孩子判给母亲抚养

  刘先生和李女士是城阳区常住居民,两人在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生育了一个女孩,因两人工作繁忙,且刘先生父母因李女士生的是女孩所以不太愿意照看,所以孩子从出生后就一直跟着外公外婆生活。

  因结婚前两人缺乏了解,婚后夫妻矛盾显现,加上公公婆婆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夫妻俩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3年刘先生和李女士便协商办理了离婚事宜,财产方面双方均无争议。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始终争执不下,双方都希望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多次协商未果后,李女士便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婚内共同财产并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直接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考虑到孩子出生后一直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至今,且外祖父母也当庭表示愿意照顾外孙女的意愿,故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母亲李女士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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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抚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哺乳期内(2周岁为法定期限)的子女随母亲抚养为原则,但是以下情况除外: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4、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子女可随父方生活,但必须以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

  二、对于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应优先考虑以下情况: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如果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三、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但应考虑孩子毕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认识和判断能力有限,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孩子的选择明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法院可以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做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裁判。

  四、在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商轮流抚养子女,但由于轮流抚养子女存在着不断改变生活环境的情况,可能带来不利因素,实践中较少采用。 记者 赵伟华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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