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堂吉伟德
7月24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一审。针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如何保障救护车通行问题,草案规定,社会车辆避让救护车违反交规免予行政处罚,相反,阻碍救护车通行将追究其刑事责任。(7月25日《北京晨报》) 在时间就是生命的状况下,“急救车”被阻挡在路上,最终可能酿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网络调查显示,不避让救护车的私家车占到50%,甚至有些还恶意超车,原因多方面,有不知道要避让的,也有知道但蓄意不加避让的。其间原因,就在于惩戒的效力太低,“不让偏不让”的心态之下,纵容了一些人的恶意。因而,加大对阻碍救护车行为的惩戒力度,给生命打一条真正的急救通道,离不开制度补强下的“优先路权”。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遇到救护车执行任务,车辆行人都应避让。不过由于缺乏操作规范,不避让缺乏风险而让有些人无所顾忌。对此,深圳等地方在出台地方法规时,明确了不避让者要被“罚款扣分”,使主动避让救护车的比率由原本的80%提升到95%。北京市的“入刑规定”,进一步跳出了单纯的行政处罚的局限,让惩戒更具有威力,其带来的震慑性不可小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监管部门无法做到“时刻盯着”,让不避让者受到惩罚,还需要有效的信息反馈和收集通道,否则即便不避让,也会因为缺乏证据而逃避处罚。
从国际通行做法看,一是要给救护车加装车载监控系统,实时录制路面情况,对不避让或阻碍救护车的车辆进行取证;二是提倡和鼓动社会参与,让“随手拍”成为公众监督的有效方式,并以此培育全民共治的良好环境。当每个人都能扮演“执法者”的角色,“执法难”的困局才会破解,“知法犯法”的行为才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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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