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贵峰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并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然而,人社部调查显示,目前带薪休假的落实率仅有50% 。据国家 统计局报告,42.4%的职工“不休或未休完带薪休假”的原因是“担心休假影响前途”。(7月27日《人民日报》) 面对大量职工“不敢休”、“带薪休假落实率仅有50%”的现实,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必须认真履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通过严格执法给广大职工“撑腰”,让他们真正有底气不仅“想休”而且“敢休”。
一方面,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带薪休假状况,实施更为积极主动和常态化的全面监督检查。比如,既要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工的“休假”状况,也要监督相应的“带薪”状况—— 如是否严格落实了《条例》所要求的“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既要监督检查“带薪休假”本身,还要进一步监督配套的“加班工资发放”的落实状况,因为依据《条例》,“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另一方面,对于用人单位各种不严格落实《条例》行为,劳动行政部门还需依法及时纠正、严厉问责追责。
此外,作为带薪休假制度主要当事人和实施主体的用人单位,也应清醒意识到,就眼前利益来看,施行带薪休假制度固然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但是从长远来看,充分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不仅有利于维护职工福祉,事实上也是用人单位自身的福祉所在,有利于用人单位在“人口红利消失、劳动人口不断减少”的就业环境中缓解“用工难”、“吸引人才”,营造一种“善待职工”、能促进自身永续发展的优良企业文化。
半岛网辣蛤蜊评论(
http://news.bandao.cn/lagala/)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