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堂吉伟德
作为核电领域的顶层法律,《核安全法》已经确定于明年年中送交全国人大讨论。其中,保证公众参与核电站规划和审批被写入《核安全法》。“公众不同意,核电站肯定不会建。”国家能源局人士透露。(8月8日《中国经营报》) 核电站作为清洁能源,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地位。不过,核作为一种杀伤力极强的物质,若出现任何事故,都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如果说连公共产品的价格调整,都要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那么事关更大安全利益和公共福祉的核电站建设,自然应将公众意见作为基础,以达到利益均沾和风险共享。若连基本的公众意见都不倾听,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无以满足,何以让公共决策更加民主、科学,并因此建立广泛的民意基础?
“公众不同意,核电站肯定不会建”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担当,更是一种自信。责任源于对公共权利的尊重与保护,而自信源于对自身工作能力的信任。因为出于对公众的权利尊重,才把同意与否、赞成与否作为先决条件;而在“谈核色变”的群体心态下,将这一条款列入法律并成为必然程序,就意味着决策者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想方设法去说服公众并获得他们的支撑。在大型项目面临“邻避效应”的背景下,要通过民意关殊其不易。但能否顺利过关并获得民意放行,检验着政府的决心、勇气、智慧与诚意。
只有做到了极致,才能实现官意与民意的协调统一,公众意见可以决定核电站的去留,不失为公共决策者的自我施压,因为相比欧美等国家而言,我们在核电发展上还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核电的安全保障率还不能保证。在这种情况下,把国家战略与公共利益密切联系起来,让公众有基本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当为确保核电安全的必然要求。当某天,公众出于安全考虑不再支持核电,也会促进政府转换思路而去发展更为安全、清净和环保的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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