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证打架"别让公民左右为难

2015-08-11 08:5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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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毛建国

  四川资中凌女士今年4月发现自己怀孕了。凌女士说前夫疑心重,总是怀疑孩子不是他的,而且还经常酒后打骂她。忍无可忍,凌女士在6月16日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申请。之后,凌女士到当地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被告知“离婚不符合办理准生证条件”。计生部门表示,可复婚再办准生证。(8月10日《华西都市报》)

  凌女士明明已经离婚了,而且怀孕也是发生在婚姻期间,却要她先去复婚再办准生证,实在令人有些难以理解。不过,似乎不能说计生部门有意刁难。查询国家卫计委官网得知,办理准生证,第一项就是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计生部门不办理准生证,也是根据这一规定而来的。只是计生部门有没有想到,规定本身也有个与时俱进问题,更重要的是,规定不能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具体到凌女士,她在怀孕期间提出离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且,凌女士怀孕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属于婚生子女。可以看到,这里对结婚证的规定和对准生证的规定,是存在矛盾的——可谓“证证打架”。

  根据计生部门的建议,凌女士可复婚再办准生证。一个公民,明明已经离婚了,还要因为规定矛盾,而去选择“临时性复婚”,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制度对公民的羞辱。而且个人的情况不同,复婚是两个人的事,不是一个人想复就能复的。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制定,都离不开特定的时代背景,都可能存在不成熟的问题。对于有关方面来说,需要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着眼长远推动制度衔接,另一方面立足当前提供制度救济。不管如何,“证证打架”别让公民左右为难,更不能让孩子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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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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