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调整创业补贴政策 创办小微企业最高补贴3万元

2015-08-20 17:30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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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8月20日消息 近日,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贯彻青政发〔2015〕15号文件调整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21号),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由5000元提高到1万元,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标准由1万元提高到最高2万元。两项政策符合条件可分别申领,即创办小微企业最高可享受3万元创业补贴。同时,将休学创业大学生和青岛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纳入创业补贴范围,目前全市创业补贴扶持范围已涵盖法定劳动年龄内、在青岛自主创业的各类人员。

  休学创业大学生纳入补贴范围

  据了解,本次创业补贴分为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创业实体的3类人员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当月,经办部门按照正规就业对其重新进行就业登记;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当月停发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离开户籍所在街道(镇)从事第二、三产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2015-2018年,法定劳动年龄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的各类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均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创业补贴最高可享受3万元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由5000元提高到1万元。从《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印发之日(2015年6月23日)起开始执行,对2015年6月23日之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创业者,按照此前规定享受补贴。

  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标准由1万元提高到1.2万元。其中,对吸纳就业1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的创业者,补贴标准提高到2万元。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2014年9月30日之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小微企业,按照此前规定享受补贴。

  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申领,如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最高可享受3万元补贴。

  符合条件即可申领创业补贴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印发之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注册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在创业实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注册个体工商户的需按照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申领补贴人员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

  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登记时间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1年以上;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申领补贴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生产经营是指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盈利能力;申领补贴人员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是指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工商注册登记,并经注册地所在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文 马玥

   [编辑: 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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