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犁一平
受了处分消极怠工,称病休息工资照领…… 近来,受处分干部“在编不在岗、在岗不作为”现象引起干部群众不满。8月24日,湖北省委组织部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干部的管理。根据通知要求,干部受处分或处理后,应在相关决定下达一个月内,重新明确其工作岗位或分工,并按规定确定其工资及有关待遇。(8月26日《湖北日报》) 一些干部因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受到撤职降职等处理以后,有的变成了一般干部,原先的工作岗位没了,也没有重新安排新的岗位,没有具体的工作责任,往往上自由班,消极怠工,受处分反而变成了“带薪休假”,还引发了其他工作人员的不满和攀比,造成了不良影响。
湖北省此举等于把干部受处分以后的消极怠工行为和“带薪休假”似工作状态管了起来,这种为管理处受理干部立规的制度性安排,是管理约束受处理干部的先河之举,也是对舆论监督和民意的最直接的回应,值得肯定。
不过,细读湖北省的规则,觉得有些意犹未尽。网民和舆论关注受处分干部享受“带薪休假”美好生活,直接剑指“不干事还能领工资”的问题,纳税人的钱养了闲人。网民和舆论的意思很明显,那就是不同意给不干事的干部全额工资。此外,当下由于缺少约束和监管受处理干部的规则,对受处理干部没有有效监管制度,部分干部受处理后不认真反思、反省,还带着情绪,满腹牢骚,对组织、对调查人员不满,工作上不认真负责,对此,有的单位相关负责人当“老好人”,对受处理干部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针对这种情况,民众也多有不满。可是湖北省只是对这种情况提出简单的管理、帮带要求,对管理和约束仍然乏力,也过于宽松,与现实乱象和民意差距较大,需要改进和完善,且不能缺了民意,少了征求民意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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