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在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新发生的拐卖案件,将在解救被拐妇女儿童受害人的同时,一律对买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部敦促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嫌疑人尽快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之后,该条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在收买同时实施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犯罪屡打不决的主要原因,应该加大对买方的打击的力度,买方应当入刑。拐卖儿童犯罪,一旦发生,对孩子本身和他的家庭都是灭顶之灾,所以必须严刑峻法、严厉打击。
公安部敦促那些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嫌疑人尽快自首,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依照原刑法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央广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