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学义
最高人民法院9月21日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9月21日新华社) 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既在情理之中,也是客观需要。就像厨师对自己做的饭菜负责、工人对产品质量负责一样,法官对经办案件本就应当承担责任。而且,近年来一些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甚至屡屡爆出冤假错案,究其原因,往往与司法责任制不完善有一定关系。
落实司法责任制,让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今年3月,习近平就曾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在此前后,上海等多地也已陆续推行法官终身负责制。而此次最高法下发《意见》,更是从制度上进行确立,将依法治国又推进了一步。
《意见》将督促法官严格依法履职,保持责任敬畏,提高办案质量。其中明确了违法审判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并对如何追责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无疑会对法官办案起到督促和规范作用。比如,在一些地方,有新法官已出现“本领恐慌”,担心不能适应岗位需要,主动要求暂缓分案,抓紧提升业务水平。
《意见》有利于法官将行政、关系压力,转变为办案质量压力。应该看到,法官也是人情社会的一员,办案过程中难免受到复杂的关系网、行政压力等影响。而法官终身负责制在给法官念响“紧箍咒”的同时,也成为其“挡箭牌”“护身符”,可以帮助法官抵挡各方面的压力。同时,《意见》也对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予以明确,这也是给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兜底。
不得不提的是,深化司法改革,在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笼子的同时,也应加强对行政权的限制。《意见》中明确提到,法官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意在为法官提供良好的履职生态。但现实中,在一些地方,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等倾向仍不同程度存在,法院工作仍会受到较多干预。此类问题不解决,司法改革进程恐怕难免会受影响。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期待这一目标早日实现,让法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也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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